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19-03489 | 生成日期 | 2019-08-20 | 公開日期 | 2019-08-20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農業農村局 江陰市財政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農業、林業、水利 | 主題(二級) | 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 關鍵詞 | 農村,農民,公文,文件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江陰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市有關單位:
為加強政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江陰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陰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此頁無正文)
江陰市農業農村局 江陰市財政局
2019年8月20日
附件
江陰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9年8月20日)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生態環境建設、保護的長效激勵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陰市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澄政發〔2013〕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中共江陰市委 江陰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的意見》(澄委發〔2019〕1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是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區域內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市財政局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
(三)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確定專項資金項目使用計劃并下達資金。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根據上一年度制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申報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按照專項資金使用需求,及時申請撥付資金;
(四)負責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審查。
第五條 對同時符合永久基本農田、水稻田、蔬菜地、公益林地、經濟林地、重要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產養殖區等補償標準兩個及以上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六條 生態補償每年補償一次。生態補償區域位于高新區、臨港經濟開發區(含璜土鎮)的,生態補償資金由高新區、臨港經濟開發區財政承擔;其余鎮(街)生態補償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上級有關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充實到我市生態補償資金中。
第七條 永久基本農田、水稻田、蔬菜地、公益林地、經濟林地、重要濕地、水源地保護區、水產養殖區的補償對象均為村(居)民委員會。水稻種植戶(一般農戶、種田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承擔秸稈無害化處理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種植戶的承包權證面積或流轉合同面積,按照每畝100元標準進行獎補,造冊打卡發放。每畝100元的獎補資金從生態補償資金中統籌列支,且在收到補償資金3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位。
第八條 依據各責任部門確定的生態補償基礎數據,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編列下一年度生態補償資金預算。
第九條 依據各責任牽頭部門確定的考核結果,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生態補償資金撥付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12月上旬下撥補償資金。
第十條 市級財政將核定的生態補償資金撥到付各鎮(街)財政,由各鎮(街)財政將市級財政撥付的生態補償資金撥付到村。鎮(街)財政應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分配給村使用的生態補償資金,按照“村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包括種植戶100元/畝的獎補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方案并張榜公示無異議——執行方案——年末張榜公示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結果”這一流程進行操作,并形成相應檔案資料留存備查。由村提出資金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將資金使用預算張榜公示無異議后方案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制度,重點用于生態環境保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農作物秸稈機械化還田等。具體包括:路溝渠庫的修建、農業生產服務、農業機械維修、種植戶秸稈無公害化處理獎補等農業發展支出;道路橋梁修建、路燈修建、村莊環境整治、活動場所建設等社會事業建設支出;綠化養護、垃圾清運、河道保潔等保潔費用;以及其它相關的各項開支。
生態補償資金不得用于發放村(社區)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國(境)、考察、接待及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辦公用房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對個人的非生態環境保護性的補貼、補助、獎勵等。
第十二條 接受生態補償資金的村,應當定期自查生態保護職責履行狀況,列為生態補償的范圍不得改種其他作物,每年年終時向鎮(街)政府書面報告生態保護職責履行狀況,并對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結果張榜公示。
鎮(街)政府要不定期對全鎮(街)生態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未盡到保護職責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將情況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未盡到生態保護職責的,責令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門可提請同級財政部門緩撥、減撥、停撥及收回生態補償資金。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對虛報數據、資料,騙取或冒領生態補償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生態補償資金的,將追究負責審核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財政部門收回騙取、冒領及違規使用的生態補償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生態補償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村(社區)按規定、標準足額獲取生態補償資金,鎮(街道)財政不得用以抵扣或對沖村級各項代扣繳費用;村級應足額將100元/畝的獎補資金支付給各種植戶,不得用于抵充村民福利、土地或房屋租金、各類往來款項。村級收到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時列“補助收入-生態補償”科目;支出時按照資金使用范圍,在“農業發展支出”、“其它支出-公益及創建支出、保潔費用”等對應科目列支,并在對應科目下設三級科目“生態補償支出”進行專項核算。
第十五條 鎮(街)、村(社區)加強對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檢查、監督,規范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每年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各責任牽頭部門對生態補償資金進行績效自評,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資金支出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七條 生態補償制度實施后,各級不得取消或減少原對村(社區)的財政補助。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局、江陰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關于印發〈江陰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澄財規〔2015〕12號)和《關于印發〈江陰市村級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澄委農〔2016〕10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