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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7-02 16:53

    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

    《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委機關各科室:

    現將《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江陰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澄政規發〔2020〕6號)、《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蘇衛法規〔2020〕39號)以及《無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錫衛法規〔2021〕25號),結合本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市衛生健康重要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制定衛生健康服務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決定需要實施的重大衛生健康建設項目;

    (四)對全委及全市衛生健康系統工作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機關對上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代為擬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參照本規定的程序作出。規范性文件制定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應當遵循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原則,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廉潔性評價、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并在決策出臺前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第五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由委相關科室根據職責,依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報請委主要領導或者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第六條  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根據職責確定決策承辦科室或牽頭承辦科室(以下統稱“決策承辦科室”)。

    第七條  決策承辦科室負責起草決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八條  決策承辦科室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專家、基層單位、公眾等各方意見,全面、準確掌握與決策事項有關的信息,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在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科室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并對爭議問題進行說明。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承辦科室應當組織相關領域至少5名以上專家(含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形成書面論證報告。

    第十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科室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調研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平臺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多種方式。

    第十一條  采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民意調查方式、網絡平臺互動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遵守《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江陰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澄政規發〔2020〕6號)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科室應當按照《江陰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風險評估辦法》(澄政規發〔2015〕5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風險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委政策法規科應當參加本單位制定或承辦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論證評估。

    未經評估或評估結果風險不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承辦科室應當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廉潔性評價。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提交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前,決策承辦處室應當將以下材料送政策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及外地做法;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材料及研究采納情況(含不予采納說明);

    (五)風險評估報告;

    (六)廉潔性評價的有關材料;

    (七)其他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及材料。

    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情況。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領導集體討論并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  政策法規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草案擬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決策承辦科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策法規科可以退回或要求補充,退回、補充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  決策方案草案經承辦科室的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委主要領導決定是否提交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

    提交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決策承辦科室應當向委辦公室報送以下資料:

    (一)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

    (二)合法性審查意見;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策方案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由委主要領導最后發表意見并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委主要領導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主任辦公會議應當如實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其他部門同意或者上級機關批準的,委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征得其他部門同意或者報上級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決策承辦科室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自決策出臺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科室應當全面、及時、準確地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并及時報告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決策執行科室的委分管領導應當經常了解重大行政決策落實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委分管領導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委主要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決策執行科室應當自行或者委托除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外的第三方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對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決策執行科室應當形成完整的決策后評估報告,報委領導集體研究審定。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委領導對決策后評估報告審定后,集體討論形成對決策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訂的最終決定。

    緊急情況下,委主要領導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

    第二十四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建議;

    (五)評估結論;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

    (二)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三)提供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違法違規的;

    (四)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的;

    (五)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六)其他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

    第713號)相關條款

    2.《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江蘇省人

    民政府令第134號)相關條款

    3.《江陰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澄政規發〔2020〕

    6號)相關條款

    4.《江陰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風險評估辦法》(澄政

    規發〔2015〕5號)相關條款

     

     

     

     

     

    附件1

    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713號)相關條款

     

     

    第十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附件2

    《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相關條款

     

    第十三條  下列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遵守

    (一)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二)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媒體專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召開座談會的,可以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就重點問題進行專題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的議題、議程和相關背景資料送達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和其他與會人員。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第三方組織民意調查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采取民意調查的方式聽取意見,應當在民意調查結束后制作民意調查報告。民意調查報告應當載明調查事項、調查范圍、調查方式、調查所得的各類意見和意見分析數據等內容。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采取網絡平臺互動的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工作方案,明確決策事項應當聽取意見的主要問題、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二)提前7日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三)做好相關政策在線解釋、說明工作;

    (四)將公眾意見記錄存檔。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面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附件3

    《江陰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澄政規發〔2020〕6號)相關條款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存在較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五)市政府或者決策事項承辦部門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情形外,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附件4

    《江陰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風險評估辦法》

    (澄政規發〔2015〕5號)相關條款

     

    第七條  社會風險評估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估:

    (一)合法性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2.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范圍是否界定準確,調整、調節的依據是否合法;

    3.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規定的議事決策程序。

    (二)合理性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代表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

    2.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超越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是否超越本級公共財政的承受能力,實施的時機是否恰當;

    3.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得到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顧了人民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三)可行性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經過嚴格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2.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考慮到時間、空間、人力、物力、財力等制約因素;

    3.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有具體、詳實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4.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會對生態、人居環境造成較大影響和潛在影響;

    5.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會對其他地方、其他行業、其他群眾帶來負面影響。

    (四)可控性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會引發較大的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2.對可能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問題,是否有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

    第八條  社會風險評估遵照以下程序:

    (一)成立評估小組。由評估責任主體成立社會風險評估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或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制定評估方案。明確指導思想、評估工作人員組成、評估內容、措施、方法、程序、時限和紀律等要求。

    (三)廣泛征求意見。評估小組對擬制定、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通過查閱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評、重點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了解掌握評估事項的有關基本情況,廣泛征求評估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準確把握公眾對評估事項的反應和心理動態。

    (四)組織進行論證。組織評估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相關群眾和專家學者對評估事項進行論證或者聽證,必要時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審。

    (五)準確評估風險。評估小組根據調查測評、征求意見、論證過程中掌握的情況,對評估事項制定、實施后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環境風險和經濟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作出無風險、風險較小、有風險或者風險較大的最終評價,對評估事項作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的建議。

    (六)制定處置預案。針對預測評估出來的風險,制定化解和應急處置工作預案。預案應體現周密、具體清晰、可行的原則,內容應包括組織領導、職責分工及其聯絡方式,化解和處置的具體措施和責任追究辦法等。

    (七)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小組最終對社會風險評估工作進行全面匯總,編制社會風險評估報告,內容包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的相關情況,評估機構及人員組成,評估過程與評估內容,各方面意見的采集、采納情況,綜合分析論證情況,風險等級劃分意見,綜合評估結論和建議,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存在以下情況的,可以簡化社會風險評估程序,由評估責任主體根據專業部門或者機構的審核意見或者征求意見的情況,分析研究后形成社會風險評估意見,社會風險評估意見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八條第五、六項內容: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實施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履行了審批手續,或者在審批過程中已經由審批部門或者專業機構進行了合法性、可行性的審核或者評估;

    (二)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專家咨詢、聽證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對存在的社會風險已經進行了研究和討論并形成了結論和應對方案。

     

    抄送:無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司法局,各直屬醫療衛生單位。

    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7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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