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2-03351 | 生成日期 | 2022-11-15 | 公開日期 | 2022-11-15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主題(二級) | 其他 | 關鍵詞 | 管理,監督,市場秩序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
關于印發《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分局,機關各科室,執法大隊,下屬事業單位、社團:
現將《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相關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深入開展,完善審查機制,規范審查程序,提高審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市市場監管局在起草以市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或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過程中,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第三條 價反科負責組織落實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指導各科室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辦公室在公文辦理系統中嵌入公平競爭審查環節,核稿時對政策措施是否已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進行辦文程序審核。
法規科在對政策措施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一并對公平競爭審查進行程序把關。
第二章 審查機制和程序
第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機制,由政策措施起草科室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后,提交價反科復核。多個科室聯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牽頭科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其他起草科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初審。
市市場監管局與其他部門會簽或者其他部門向市市場監管局征求意見的政策措施,承辦科室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嚴格把關,對違反《實施細則》規定的,不予會簽或提出意見;仍認為存在不確定事項或問題的,可以向價反科征求意見。
第五條 起草科室進行初審應當遵循《實施細則》基本流程(參見附件1),識別擬出臺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屬于審查對象的,經初審后應當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參見附件2),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
第六條 起草科室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對出臺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條 起草科室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可以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八條 起草科室對擬出臺政策措施進行初審后,提交價反科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復核,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的擬出臺政策措施;
(二)起草科室初審結論,即填寫的《公平競爭審查表》;
(三)起草說明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等。
價反科收到起草科室復核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反饋起草科室。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疑難的政策措施,復核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公平競爭審查表》一式三份,一份隨文流轉,兩份由起草科室與價反科各自存檔備查。
第九條 起草科室對起草的政策措施負公平競爭審查主體責任,價反科承擔復審責任。
起草機構未采納復核意見的,應當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補充說明理由并反饋價反科。
第十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應當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依法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評估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也可以根據要求與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同時進行。
在政策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十一條 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政策措施的,起草科室應當依照程序進行補充審查。經審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進行調整或者廢止。
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或者未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復核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章 例外規定
第十二條 起草科室對政策措施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要求,并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三條 起草科室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第四章 第三方評估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機制,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預算管理,財務科依法依規做好第三方評估經費保障。
第十五條 起草科室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以下階段和環節,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方式進行:
(一)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
(三)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
第十六條 起草科室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初審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擬適用例外規定的;
(二)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十七條 起草科室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估情況。最終做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各直屬單位參照本規定加強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