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56號
申請人許某。
被申請人江陰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陰市澄江中路110號。
法定代表人許昌,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公(云)不罰決字〔2023〕50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