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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某不服江陰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一案〔2023〕澄行復第56號終止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日期:2023-04-11 10:07

    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56號

     

    申請人許某。

    被申請人江陰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陰市澄江中路110號。

    法定代表人許昌,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公(云)不罰決字2023〕50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3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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