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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不服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一案〔2023〕澄行復第25號維持決定書
    發布日期:2023-04-13 15:00

    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25

     

    申請人林某

    被申請人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陰市澄江西路139號。

    法定代表人潘文偉,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32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澄市監告字〔202306-101號,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通過郵政(詳見附件快遞底單)向被申請人郵寄信函投訴舉報申請人在某商店購買了一款“牙膏”該經營者涉嫌銷售無中文標簽牙膏(詳見原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221231日簽收(詳見附件簽收記錄時間),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2023119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認定事實不清:被申請人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場監督的職責。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我局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某牙膏’為進口產品,未貼中文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我局責令改正,因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立案條件,故我局決定對你的投訴(舉報)的事項不予立案。”一、申請人認為牙膏應當屬于普通化妝品。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我局責令改正。因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立案條件,故我局決定對你的投訴(舉報)的事項不予立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應當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故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整改法律適用錯誤。二、被申請人遺漏履職申請部分。同時復議機關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相關違法行為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最后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因疫情期間申請人不方便親自前進,請復議機關根據便民原則提供便利,將被申請人答復證據郵箱發送或者將復印件郵寄申請人信函地址(申請人留有郵箱地址)。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依法全面履行職責,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程序合法。被申請人20221231日收到申請人關于某零食店的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202316日受理該投訴舉報,于202319日向申請人郵寄《投訴受理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投訴。2023119日,因某零食店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并于同日向申請人郵寄發出《終止調解決定書》。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規定。經查,某零食店銷售的“進口牙膏”未貼中文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無中文標簽的產品的行為,并向當事人制發《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因舉報線索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立案條件,被申請人2023119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郵寄發出《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理告知書》。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申請人投訴舉報的處理,符合程序規定。二、本案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2020.06.16公布)第七十七條規定:“牙膏參照本條例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牙膏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訂,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國家藥監局關于貫徹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12.28 公布)規定:“四、關于香皂和牙膏管理在《條例》配套的牙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發布實施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對牙膏實施監督管理。”截至目前,配套的牙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尚未發布實施,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無中文標簽的產品的行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三、申請人對《責令改正通知書》適用法律不具備提起復議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提交的《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中提及“本人發現涉案產品沒有中文標簽,違反《產品質量法》”,在《行政復議申請》中對被申請人適用《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理提出異議,其投訴舉報顯然不是以個人和家庭消費為目的,而是以打假名義為自身牟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投訴舉報請求權,在于促使行政機關對于投訴舉報事項發動行政權。如果行政機關發動了行政權,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就屬履行了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對舉報內容進行了調查處理,對牙膏也作出了“無中文標簽”的事實認定,并依法責令某零食店改正違法行為,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及民事救濟途徑不會產生實際影響。同時,申請人并非該《責令改正通知書》的行政相對人,申請人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本身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責令改正通知書》適用法律不具備提起復議的主體資格。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違法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江陰市人民政府依法駁回其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21231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關于某零食店涉嫌銷售無中文標簽牙膏的投訴舉報材料16日,被申請人對某零食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現場發現申請人所舉報的進口牙膏”。該店當場向被申請人提供了營業執照、上述產品的進貨憑證、供貨商和進口商資質等資料。同日,因涉案產品標簽不合格,被申請人向某零食店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某零食店現場予以改正1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投訴受理決定書》,119日,因某零食店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做出終止調解的決定,同日,被申請人認為某零食店的行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并于當日通過郵寄方式將終止調解決定和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現場筆錄、營業執照、發貨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投訴受理決定書、終止調解決定書、行政處理告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對申請人投訴,《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已受理,并在決定對投訴終止調解后,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決定,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上述規定。對申請人舉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某零食店系案涉進口牙膏”的銷售商,其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自己公司的營業執照、供營業執照、發貨單、報關單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資料。上述資料證明某零食店已履行了經營者的查驗義務,未發現其所賣產品有質量問題因其銷售的“進口牙膏”未貼中文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某零食店對產品標簽予以改正。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對某零食店進行調查,決定不予立案后通過郵寄方式申請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決定,辦案期限符合上述規定。另,申請人要求本機關將被申請人答復證據通過電子郵箱或郵寄方式送達,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或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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