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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不服江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2023〕澄行復第65號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日期:2023-04-28 09:18

    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65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江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江陰市大橋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吳廣,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于2023年44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住建依復〔2023〕第14號答復書,并確認違法;2、依法重新公開。

    申請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江陰市月城鎮雙橋村3XX#房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目的、期限、單位等相關信息,被申請人答復“不存在”……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有知情權,被申請人的答復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由江陰市政府復議一下“存不存在”,申請人從以下二方面來論證一下:一、根據《拆遷公告》的不存在。可以認為3XX#房屋還存在,可以根據征收與拆遷的法定程序,有你法定主體進行一系列的安置補償工作。二、根據《拆遷公告》的不存在,可以認為3XX#房不存在的話,你政府違反了國家征收與拆遷的法定程序,嚴重違法,申請人要求追責(根據責權法定的原則)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一,二,三,四和第十六條第五項其中“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機關辦理受委托事項的指導監督”。現請求江陰市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答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答書中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舉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并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是嚴重的失責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合法財產權和精神損失。請求江陰市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復議請求,請貴政府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稱:1、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程序合法。申請人于2023年3月24日至被申請人處當面填寫《依申請公開信件》,申請公開內容為:“江陰市月城鎮雙喬材3XX#房屋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等相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符合期限規定,程序合法。2、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內容合法。經被申請人檢索“雙喬材3XX號”以及同音相近字“雙喬村3XX號”、“雙橋村3XX號”、 “雙橋材3XX號”, 未檢索到上述信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規定。

    綜上所述,澄住建依復2023〕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3年3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當面提交依申請公開信件》,請書面公開江陰市月城鎮雙喬3XX#房屋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相關信息經被申請人于房屋征收(動遷)管理系統檢索“雙喬材3XX號”以及同音相近字“雙喬村3XX號”、“雙橋村3XX號”、“雙橋材3XX號”,均未檢索到上述信息。3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申請人簽收了該答復書。

    以上事實有依申請公開信件依申請公開傳遞單信息公開申請檢索等證據證明。

    機關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2023年3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當面提交依申請公開信件》,請書面公開江陰市月城鎮雙喬3XX#房屋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相關信息。根據被申請人系統檢索結果甄別,被申請人未存有案涉信息,已盡到檢索義務被申請人在法定答復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江陰市月城鎮雙喬3XX#房屋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相關信息存在,該答復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項規定。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或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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