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3-01104 | 生成日期 | 2023-03-15 | 公開日期 | 2023-04-06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主題(二級)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關鍵詞 | 節能減排,企業,治理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江陰市排污總量指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關于印發《江陰市排污總量指標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陰市排污總量指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陰市排污總量指標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排污總量指標管理,更好支持我市產業提升和優質重大項目落地建設,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協同共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我市排污總量指標管理辦法。
一、指標種類
本辦法適用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四項,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四項,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管理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執行。
二、指標產生
來源于以下四種情形的減排量,可由儲備庫收儲。
(一)政府規劃實施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減排、擴容,工業污染深度治理、城鎮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環利用、規模畜禽養殖糞污治理及資源化利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含VOCs產品源頭替代、工業VOCs治理、工業NOx深度治理、能源清潔化替代、規模化水產養殖污染治理、“綠島”、“生態島”、“生態安全緩沖區”等減排工程形成的污染物減排量(包括政府資金用于支持排污單位實施工程減排的情況)。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總量控制要求調整的,排污單位在新的標準、要求正式實施前開展減排工程,形成的污染物減排量。
(三)企業關閉或落后過剩產能淘汰,形成的污染物減排量。
(四)排污單位在達標排放基礎上,投資(不涉及政府資金)實施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形成的污染物減排量。
三、指標入庫
總量儲備庫分為市儲備庫和園區儲備庫,由市環委辦(生態辦)和限值限量園區管理機構實施分級管理。市環委辦(生態辦)負責指標入庫申報、出庫使用、監督管理工作。限值限量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園區內指標出庫使用和監督檢查的工作。
市環委辦(生態辦)根據市委、市政府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逐年下達總量統籌收儲任務,每年第四季度組織各鎮(街、園區)上報下一年度排污總量指標使用和儲備計劃。各鎮(街、園區)總量指標入庫時,80%由市級統籌管理使用(其中60%由江陰市級統籌,20%由無錫市級統籌),其余20%由各鎮(街、園區)使用。限值限量園區入庫總量由園區使用。
各鎮(街、園區)要認真開展總量減排入庫工作,確保完成下達的總量收儲任務。
四、指標使用
(一)基本原則。總量使用遵循區域減量替代和差別化減量替代比率原則。市級統籌的排污總量指標,原則上重點用于支持市級以上重大產業項目建設。一般建設項目新增排污總量指標,應在項目所在鎮(街、園區)使用的總量指標內實施減量替代。限值限量園區庫儲備的指標,主要用于本園區項目建設。
(二)區域減量替代。戰略性新興產業、市級以上重大產業項目及市認可的“專精特新”項目由項目所在鎮(街、園區)提交市級統籌指標使用申請,一般建設項目提交減量替代方案,報市環委會批準后,由生態環境局指導相關鎮(街、園區)做好總量指標替代工作。區域減量替代依據“先本區域(項目所在地儲備總量指標納入市級統籌部分)后跨區域”、“跨區域統籌部分不得超過申請總量的30%”的原則執行。對于無錫市級以上重大項目,積極爭取使用無錫市級、省級儲備庫指標。
跨區域范圍實施減量替代的,總量指標統籌價格為化學需氧量10萬元/噸,氨氮、總氮20萬元/噸,總磷100萬元/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10萬元/噸。
上年度環境質量未達考核目標或未完成約束性總量減排任務、未完成總量收儲任務的鎮(街、園區),本年度原則上不可使用跨區域指標。對未完成約束性減排、總量收儲任務的鎮(街、園區),參照跨地區指標交易3倍價格落實核算補償,補償款獎勵給超額完成約束性減排和總量收儲任務的鎮(街、園區)。
(三)減量替代比率。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建、擴建項目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不低于該項目新增廢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的1.1倍實施減量替代。非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項目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按照不低于該項目新增年排放總量的1.2倍實施減量替代。印染行業提升整治項目,按照不低于該項目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的2倍實施減量替代。
建設項目新增主要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分別按照不低于該項目新增年排放總量的1.1倍、1.2倍、1.1倍、2倍實施減量替代。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危險廢物及醫療廢物處置廠等基礎設施類建設項目按照相關排放標準執行,可豁免新增排污總量指標替代。
涉及跨來源類別使用指標的,由市環委辦(生態辦)組織嚴格論證,報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同意后實施,結果同步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四)資金結轉。總量指標跨區域范圍減量替代、約束性減排和總量收儲指標區域補償流轉資金結轉均通過市財政辦理,每年年底統一結算。
(五)指標使用時限。可用于減量替代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原則來源于本五年規劃期內儲備的總量指標,跨規劃期使用的,須征得上級部門同意。
(六)其他保障機制。
在使用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庫的同時,鼓勵企業通過市場化手段,依托省排污權交易平臺購買排污總量指標。
省、無錫重大產業項目和總投資金額10億元(含)以上的市重大產業項目排污總量指標可來源于擬關停的企業,并由地方政府承諾,在項目投產前關閉排污總量指標的來源企業。
五、監督管理
(一)每年一季度江陰生態環境局確認上一年度各鎮(街、園區)環境質量考核、約束性總量減排任務及總量指標儲備任務完成等情況。
(二)各鎮(街、園區)每季度將本區域當年完成的減排項目及減排量經自查后報至江陰生態環境局,江陰生態環境局組織相關部門按生態環境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2022年修訂)》及相關規定進行核查核算,上報上級審核通過后確認入庫。
(三)規范開展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核查,對依法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而未申領,或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而未填報的;存在旁路直排偷排,擅自停運治理設施的;超標、超總量排放以及監測數據、運行管理臺賬造假等違法行為的,不予認可減排量,并依法實施處罰。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陰市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澄政辦發〔2018〕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