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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某不服江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2023〕澄行復第47號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日期:2023-05-10 16:40

    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47號

     

    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江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江陰市大橋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俞健,該局副局長(主持工作)。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復〔2023〕第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澄住建依復〔2023〕第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作出其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江陰市利港街道西利路XX號擁有合法的房屋一幢,因常州自來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第一水廠 (鎮澄路2XXX)在廠區建設加藥間(內置室內變電站)與申請人的民用建筑(與加藥間相鄰)防火間距不足,只有1米10公分(證據A一),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為核實常州第一水廠加藥間建設工程的合法性,在2023年2月7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一、需要了解常州第一水廠深度處理改造工程(以下簡稱水廠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總平面圖及附圖),二、需要了解水廠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意見書和總平面圖及附圖)。備注(1)在驗收意見書和總平面圖及附圖中明確反映加藥間與申請人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尺寸。(2)加藥間內設室內變電站,需要了解室內變電站相關的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的合法性資料。在2023年3月5日收到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澄住建回復〔2023〕第08號,在答復書中(一)水廠改造工程建設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意見書,本機關予以公開,(二)該水廠消防設計審核總平面圖,消防設計驗收的總平面圖,圖紙中加藥間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尺寸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該征求第三方意見后不予公開,(三)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該水廠附圖和消防驗收附圖,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有關條款,需要補正說明,(四)經原具體行政行為人(江陰市消防救大隊)檢索查找,不存在加藥間內設室內變電站的信息。

    我們認為,上述四點中(一)在水廠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意見書中,有出現兩個不同的版本(證據A二),其中一份沒有達到建設工程驗收意見書所規定需要建設單位和驗收單位責任人員簽字,有涉及偽造的行為(證據A二)(二)關于常州第一水廠消防設計和驗收的總平面圖,特別是驗收的總平面圖,合格的驗收意見書除不能涉嫌偽造外還應在總平面圖中反映防火間距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的尺寸來支撐。現根據(證據A一)工業建筑加藥間與民用建筑之間的距離只有1米10公分,民用建筑耐火等級當達不到一、二級時(輕型建筑材料),應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3.4.1條文規定,工業建筑與申請人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為12米,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

    常州第一水廠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意見書的總平面圖其中的防火間距是否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中總平面圖的防火間距相一致,或者是否與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尺寸相符(證據A一)。以及是否有該工程的消防驗收總平面圖,將直接關系到保障包括申請人在內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合法權益。

    (三)被申請人在答復書中提出需要提供消防驗收附圖。附圖與消防驗收總平面圖有關,既然總平面圖不能向申請人公開,申請人也沒有必要進行補正,因此順作說明,(四)在加藥車間內設變電站,經江陰市消防救援大隊(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人)檢索查找,加藥間內設室內變電站不存在,根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答復告知書(2019)177號(證據A四)。該答復告知書明確指出“根據屬地化管理原則,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在加藥間內設室內變電站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職責由江陰消防救機構履職。常州第一水廠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日期是2018年10月31日。按照國家規范管理組及部局文件消防復函匯編“關于對室內變電站防火設計問題的復函”,建規字(2018) 4號文(證據A五),該文件出具時間是2018年6月25日,因此在驗收意見書以前必須要有作出當初消防設計審查的行政行為。在建規字(2018)4號文件明確指出“綜合考慮變電站內變壓器、電容器、電纜等可燃物分布情況,室內變電站的防火設計可按丙類廠房的消防設計”。按丙類廠房的消防設計,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3.4.1 條文,工業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是12米。同樣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因此需要了解加藥間內設室內變電站當初的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意見書是否當初作出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按(一)款“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需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 蘇02行終38號判決書中(第10頁)明確指出“導致現有的防火間距已經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江陰住建局作為主管機關,亦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啟動相關程序,保障包括黃建清在內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無錫中院對被申請人指出需要履責,我們再次請求被申請人進行履責,但被被申請人進行了拒絕(證據A六)。

    對應該按照規范的建設工程,無論是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只要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條文,就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如果不符合其中的強制性條款,就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根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申請人要求查閱被申請人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為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懇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的同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澄住建依復〔2023〕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合法有效,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不應撤銷

    1、因申請人的申請內容由江陰市消防救援大隊掌握,故答復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函請江陰市消防救援大隊協助提供,程序合法。

    2、關于申請人的申請內容“常州第一水廠深度處理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常州第一水廠深度處理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意見書”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6條第(二)項的規定已向申請人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該政府信息系江陰市消防救援大隊制作保存,不存在偽造情形。

    3、關于申請人的申請內容“總平面圖”、“防火距尺寸”: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江陰市消防救援大隊向自來水公司發出《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征求第三方意見的函》,根據自來水公司《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征求第三方意見確認函》的答復,認為申請人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反恐和公共安全,不同意公開,故答復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6條第(三)項的規定不予公開,符合規定。

    4、關于申請人的申請內容“附圖”該內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9條第2款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要求。

    5、關于申請人的申請內容“加藥間內設室內變電站……”:由于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故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6條第(四)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事實上,申請人已多次以相同理由通過人民法院訴訟,并均已被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人民法院對申請書中陳述的事實已查清。答復人的答復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均已區分申請內容分別向申請人說明了理由,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已向申請人提供,故澄住建依復〔2023〕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澄住建依復〔2023〕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合法有效,不應撤銷,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一、常州第一水廠深度處理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總平面圖及附圖),二、常州第一水廠深度處理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意見書和總平面圖及附圖)。備注(1)在驗收意見書和總平面圖及附圖中明確反映加藥間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尺寸。(2)加藥間內設室內變電站,需要了解室內變電站相關的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的合法性資料。”2月14日被申請人收到該申請。經向江陰市消防救援大隊征求意見,3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澄住建依復〔2023〕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另查明,申請人圍繞自來水公司申報的水廠改造工程消防驗收審核事項,曾以被申請人為被告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多次提起行政訴訟,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21)蘇02行終38號行政判決書、(2022)蘇02行終371號行政判決書,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以上事實有信息公開申請表、《關于協助提供黃建清申請相關政府信息的答復函》、《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征求第三方意見確認函》、(2020)蘇0281行初81號行政判決書、(2021)蘇02行終38號行政判決書、(2022)蘇02行終371號行政判決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提出了兩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分別進行了答復。關于其申請公開的水廠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意見書,被申請人予以提供,該答復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關于其申請公開的水廠改造工程消防審核總平面圖及附圖、消防驗收總平面圖及附圖,因常州第一水廠系城市供水類Ⅰ級防范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公布該信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符合規定,雖然被申請人在答復中對附圖是否公開未予答復,但考慮到該附圖屬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會影響申請人的知情權。另外,申請人對請求公開的信息二進行了備注,該備注是對擬獲取信息的說明,盡管如此,被申請人還是從便民利民的角度進行了單獨答復,并對室內變電站的有關信息進行了檢索且告知了不存在,該答復并無不當。在答復程序方面,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答復,符合規定。

    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本機關還注意到申請人申請公開的部分政府信息此前已經掌握。(2020)蘇0281行初81號行政判決書載明,被申請人作為被告曾作為證據提交了錫澄公消審字(2016)第0004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錫澄公消審字(2018)第0048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申請人作為原告通過庭審掌握了上述信息。另外申請人提供的《現狀地形圖測繪成果報告》,對水廠加藥間與其房屋的距離也有明確標注。在相關信息已掌握的情形下,申請人應審慎行使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以免造成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復〔2023〕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或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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