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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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4053X/2023-02214 生成日期 2023-08-07 公開日期 2023-08-07
    文件編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布機構 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
    公開形式 網站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體裁 其他
    主題(一級)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主題(二級)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關鍵詞 生態,生態文明,污染,治理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江陰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江陰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江陰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為主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切實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20號)、《無錫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錫環發〔2023〕1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是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批準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錄、范圍。

    第三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隨意占用和調整。對不同類型和保護對象,實行共同與差別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態空間兼具2種以上類別,按最嚴格的要求落實監管措施,確保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落地,成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牽頭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和執法工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第五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劃定后,空間規劃編制要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作為重要基礎,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在國土空間開發的優先地位。其他各類專項規劃依據管控要求,實現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六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優化調整,由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需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編制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方案,并經上級相關部門論證通過后,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按照《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3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20號)、《無錫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錫環發〔2023〕13號)有關要求進行管控。

    第八條  全市各相關單位應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將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統籌用于保護生態和改善民生。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應當全部用于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修復示范、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生態移民、“兩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碳匯資源涵養與培育、生態安全維護工程、生態保護修復技術與管理政策理論研究、監管執法能力建設等工作,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及形象工程建設和競爭性領域。

    第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投融資機制。繼續加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統籌各類生態保護與修復資金渠道,改善和提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功能;落實國家、省出臺的有利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稅收政策,鼓勵出臺有利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財政、信貸、金融等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鼓勵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開展生態系統服務付費試點,加快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讓保護修復生態環境獲得合理回報,讓破壞生態環境付出相應代價。

    第十條  逐步建立完善遙感監測和地面監測相結合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測網絡體系。全面掌握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變化情況,及時做好生態風險預警。

    第十一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主管部門要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圖斑為基礎,以江陰市行政區為基本單元,建立、更新、維護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臺賬系統,統一納入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管平臺。依托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管平臺,由各地、各部門根據職責加強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關數據資源統一管理,并加強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依托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管平臺,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活動,侵占、破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土地,盜伐林木,獵捕采伐、破壞珍稀瀕危和受保護物種,非法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移動和破壞生態保護設施等行為進行全面監控,對發現的問題線索,要按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及時組織核查,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三條  開展常態化巡查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聯合執法,嚴肅查處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各類違法違規活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牽頭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工作,組織各鎮街、開發區對各級下發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衛星遙感監測人類活動變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建立并更新生態破壞問題清單。

    第十四條  對執法監管發現的問題整改,由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所在鎮街開發區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實施生態保護修復。

    第十五條  江陰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年度工作任務、細化分解并牽頭組織,各相關主管部門、各鎮街開發區根據部門分工,每年對照《江陰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評估自評表》總結上年度所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自評表和臺賬資料等自評材料報無錫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做好上級對我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任務完成情況的評估工作。

    市人民政府將評估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和高質量發展考核體系,納入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體系,作為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重要參考,并作為有關部門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從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破壞、擅自移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標識標牌或設施,或者破壞、侵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按照上級文件處理。

    第十七條  各鎮街開發區應當依法啟動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生態功能損害。

    第十八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的公眾參與機制,利用聽證、公示、信息公開、信訪、舉報熱線等渠道,依法及時對涉及破壞、侵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投訴、舉報線索進行核實和處理。探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經現場核查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不同數額的獎勵。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開展生態保護政策解讀,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眾參與活動。

    第十九條  依法向社會公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地域邊界、優化調整、管控要求、保護狀況等信息,江陰生態環境局定期發布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監控、評價、處罰和考核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關聯解讀:一圖讀懂《江陰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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