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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1-07 10:05

    澄靖園管〔2023〕11號

     

    關于印發《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

    現將《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4月20日

     

     

    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行政事業性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機制,推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園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基礎管理、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 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六條  園區黨政辦、財政局是園區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對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三)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績效評價和共享、共用、調劑機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等基礎工作;

    (三)按照權限審核、批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中的重大事項;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發展事業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園區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鼓勵跨部門、跨級次的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對使用領域少、使用頻率不高且又確需配置的資產,優先由公物倉統一采購、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具體辦法由園區管委會統一制定。

    資產能通過共享共用或者調劑等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租用、購置、建設。

    第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第十一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直接支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應當明確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崗位職責。資產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資產,出現損壞及時報修,避免資產閑置浪費,嚴禁公物私用。資產管理人應當落實資產維修、保養、調劑、更新以及報廢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四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對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園區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五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用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報園區管委會批準。

    第十六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能、發展事業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批準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規定,及時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七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 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轉讓、置換,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標投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鼓勵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處置。

    確實不具備使用價值的待處置資產,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置。電子廢棄物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理,涉密資產由保密部門集中處置。

    第二十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以及其他導致資產發生產權變動的情形,應當及時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 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虧盤盈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二十五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一)資產用于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出租的;

    (二)確定涉訴資產價值或者當資產遭受重大損害需要計提資產損失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財政部門確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五)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園區管委會部署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 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 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清查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批準程序,根據批復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及進駐服務部門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上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三十條  提前內部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園區機關各部門的公務用車由黨政辦公室會同財政局負責管理;實物保障用車、業務用車等由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管理。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園區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園區管委會制定。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園區管委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

    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 規范、注重實效、責任追究的原則,以定量評價為主、定性評價 為輔,全面、科學、準確反映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情況。

    第三十四條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由園區財政局全面負責,園區各部門按照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接受財政部門指導監督。績效評價工作根據政府要求或安排實施,必要時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對園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園區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財政部門、上級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約談相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相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陰—靖江工業園區黨政辦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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