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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4053X/2023-02719 生成日期 2023-11-20 公開日期 2023-11-20
    文件編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布機構 江陰市教育局
    公開形式 網站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體裁 其他
    主題(一級) 科技、教育 主題(二級) 教育 關鍵詞 學校,學生,規定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范我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和辦學行為,切實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范我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和辦學行為,切實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普通高中(含綜合高中班、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管理職能)  全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分級負責,學校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統籌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各地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建設江蘇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并確保正常運行。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學校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肄)業證書驗印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所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市、區)內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肄)業證書驗印等工作,建立學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機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無誤。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當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通過學籍系統進行更新,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管理方式)  全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采用電子方式,統一使用學籍系統進行管理。我省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注冊、變動等須在學籍系統中完成。

     

    二、學籍建立

    第五條(注冊對象)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招錄的普通高中學生,方可注冊普通高中學籍。

    第六條(入學要求)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學校應當及時向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和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報到并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須在開學后一周內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逾期不報到者,學校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學籍注冊要求)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注冊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

    因傷病等本人不可抗原因需要休學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

    綜合高中新生原則上應當注冊普通高中學籍,分流后視學生選擇情況保留或調整相應學籍。

    在我省參加中考后申請跨省就學辦理普通高中學籍的,原則上須符合我省普通高中錄取條件,經學生畢業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核辦。

     

    三、學籍檔案管理

    第八條(學籍檔案內容)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佐證材料(戶籍信息、轉學申請及佐證材料、休學申請及佐證材料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包括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監測及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條(學籍檔案管理)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義務教育相銜接,沿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國學籍號,學生的學籍檔案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的基礎上接續。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學籍系統統一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學校應當為其保留電子或紙質學籍檔案備份。

    學校被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條(基礎信息變更)  學生基礎信息發生變動,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佐證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對無誤后,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佐證材料,變更學籍信息,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變更學生姓名、身份證號信息的,由學校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并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姓名和身份證號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學籍系統中變更。

     

    四、轉  學

    第十一條(轉學條件)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方準予轉學:

    (一)學生家庭戶籍及居住地跨當年招生區域遷移,確需轉學的(憑戶籍轉移材料、身份材料、房產證等材料);

    (二)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工作和居住地跨當年招生區域遷移,確需轉學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工作佐證材料、房產證或居住證等材料);

    (三)父母雙方或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支援邊疆、野外作業、為省外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出國材料、工作佐證材料、軍人證、部隊佐證材料等);

    (四)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在華工作的外國專家(教師)的子女,可準予隨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轉學至常住地學校。

    第十二條(禁止轉學情況)  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屬同一招生區域學校之間轉學;

    (二)民辦學校向公辦學校轉學(轉入地無民辦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三)本省低星級學校向本省高星級學校轉學(轉入地無對應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四)未達到本省普通高中錄取條件,到外省就讀后向本省普通高中轉學;

    (五)外省初中畢業、外省非重點高中錄取后向本省三星級及以上普通高中轉學(該招生區域無二星級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就讀國際課程班未達到本校當年普通班錄取分數線向普通班轉學;

    (七)休學期間轉學。

    高三年級第二學期學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十三條(普高與中職轉學)  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限同一個設區市范圍內,且須符合有關轉學條件,并經雙方學校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的,應當補學中等職業學校缺修課程,且二年級以上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的,僅限轉入二年級第一學期。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的,其中考成績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并應當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

    第十四條(轉學流程)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持有效佐證材料,先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再向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轉交學籍檔案,完成轉學手續。跨省或跨設區市轉學,須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轉學過程中,除要求提供學籍準確信息(如轉出學校打印的學生基本信息表)和轉入學校需要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的相關佐證材料之外,不應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教育部門和學校職責)  學生轉學應當自行聯系轉入學校,確有困難的可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轉入學校。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學校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轉學生。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學生轉學后,在轉出學校獲得的學分經轉入學校核準的,應當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辦理時限)  學生轉學應當在開學后一周內提出申請。除父母工作變動、舉家遷移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入、轉出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涉及跨省轉學的,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五、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休學條件)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相關有效材料,經學校審核并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傳染病,經醫學鑒定需要較長時間隔離治療的,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應當要求其休學。

    第十八條(佐證材料)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病歷或其他有效材料。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需要辦理休學手續的,須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材料。

    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時限規定)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當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學生就讀普通高中期間至多可休學三年。

    第二十條(復學辦理)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或其他有效材料,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隨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隨原年級就讀。

    第二十一條(特殊情況處理)  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報名、高考報名等特殊情況未到復學時間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前辦理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并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續辦休學手續。

     

    六、跳級、獎懲與退學

    第二十二條(跳級相關規定)  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身心發展能達到更高年級學業水平,由學生和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無異議,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跳一級就讀,跳過年級視同修滿相關教育年限,并獲得相應學分。

    跳級一般應當在學年度起始階段一個月內辦理。畢業年級不辦理跳級。

    第二十三條(表彰與處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籍檔案。

    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應當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協同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學生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且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學校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

    給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須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二十四條(退學)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學籍終止,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癥、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學滿三年,仍不能正常學習的;

    (二)休學期滿后30天,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三)無故連續曠課滿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多次與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四)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自愿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的;

    (五)出國(境)定居的。

    學生退學應當注銷其學籍。被注銷學籍的學生檔案由注銷學校負責保存。

    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裁定失蹤、因故喪失學習能力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可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五條(恢復學籍)  學生退學一年之內,且未滿18周歲,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學習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核準后可統籌安排到相關學校及相應年級就讀,并重新恢復學籍。

     

    七、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畢業條件)  普通高中學制3年,學生修完課程方案規定的必修、選擇性必修和選修三類課程,參加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且成績合格(含學校組織的補考),并達到以下標準的,準予畢業:

    (一)總學分不少于144,其中必修學分88(包括綜合實踐活動8個學分、勞動6個學分),選擇性必修學分不少于42,選修學分不少于14;

    (二)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符合相關要求;

    (三)體育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相關要求。

    國家對普通高中學業認定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普通高中國際課程班學生修業期滿,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符合要求,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含學校組織的補考)且成績合格,其他科目由學校根據本校國際課程班的課程方案進行考核,達到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加注“國際課程班”,證書編號“GJ”)。

    第二十七條(結業和肄業)  對照上述畢業標準,有一項不達標的,應當認定為結業。退學學生(不含開除學籍者)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習的學生,應當認定為肄業。

    第二十八條(證書發放)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時間為7月底之前。

    學校編制畢(結、肄)業生花名冊,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填寫畢(結、肄)業證書。各類證書均須由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學歷證書審驗章。學校應當將學生畢(結、肄)業情況記入學生檔案,永久保存。

    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外國籍學生未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二十九條(證書遺失補辦)  各類證書遺失不予補發。經學生申請,可由畢(結、肄)業學校開具畢(結、肄)業證明,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八、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條(保障措施)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專門學籍管理員,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得更換。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復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學籍變動信息、成長記錄記載及時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當在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三十一條(信息安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數據保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的安全與風險意識,遵循“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范圍。非經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三十二條(違規處理)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要求的,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為不符合招錄條件學生注冊學籍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表證樣式)  全省學籍管理涉及的有關表、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九、附  則

    第三十四條(參照執行對象)  在本省普通高中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解釋權屬)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4年頒布的《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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