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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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4053X/2024-00010 生成日期 2022-12-05 公開日期 2022-12-05
    文件編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布機構 江陰市統計局
    公開形式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體裁 其他
    主題(一級)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主題(二級) 統計 關鍵詞 規劃,統計,經濟,管理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關于印發江陰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制度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陰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隊),省統計局江陰調查局

    現將《江陰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陰市統計局

    2022125

    江陰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制度

    為及時化解涉及統計工作的矛盾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統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調解,是指江陰市統計局(以下簡稱局)根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在職權管轄范圍內,組織行政爭議或糾紛雙方,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進行協調和疏導,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一種活動。

    第二條 局行政調解工作由局行政調解委員會負責,并根據行政調解的實際需要,指定有關科(室、隊)的在職在編人員擔任行政調解主持人、調解員。

    第三條 行政調解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產生的行政糾紛;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我局行政管理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民事糾紛。

    (三)其他依法適用行政調解的事項。

    第四條 行政調解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原則。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

    (二)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行政調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樣的權利,局始終處于居中位置,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進行,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行政調解不得為雙方當事人新設定禁止性規定或履行義務。

    (四)效率原則。行政調解應做到及時、高效、便民,對不宜調解或經調解達不成協議(諒解)的,應當依法轉入其他處理程序。

    第五條 行政調解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申請。行政調解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由局依法定職權提出。當事人提出行政調解的,應提交書面行政調解申請。

    (二)啟動。在收到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調解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該申請書復印件。另一方當事人同意開展行政調解的,即啟動行政調解程序,并由局行政調解委員會確定主辦行政調解的科(室、隊)。另一方當事人拒絕開展行政調解的,不得強制進行調解。

    (三)調查。行政調解啟動后,主辦科(室、隊)應切實做好對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的調查、核查工作。調查、核查工作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告知。在充分調查、核查的基礎上,科(室、隊)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行政調解的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告知雙方當事人。

    (五)調解。行政調解工作原則上由主辦科(室、隊)的負責人擔任調解主持人。調解主持人應及時告知各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循的程序,以及在行政調解中應注意的事項。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主持人要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分析并歸納雙方爭議的焦點,據此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和勸導,以引導雙方達成諒解。

    在行政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應依法轉入其他處理程序。

    (六)簽署協議。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簽訂行政調解協議書。行政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調解協議書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爭議事項主要情況;

    3.行政調解協議內容;

    4.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5.雙方當事人、行政調解參與人員簽名。

    行政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分別保留一份,局辦公室存檔一份。行政調解協議簽訂后,局終止相應的處理程序。

    (七)履行。行政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并簽字生效后,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積極履行。達成行政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尋求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第六條 行政調解應自啟動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延長10日。

    第七條 行政調解工作應加強與人民法院、信訪等部門的協調、配合與聯動,加強行政調解與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的銜接,確保行政調解達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目的。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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