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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中小學校與高校及附屬學校合作辦學審批備案的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24-03-12 16:17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校與高校及其附屬學校合作辦學,促進區域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教育的需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所有與高校及其附屬學校開展合作辦學的中小學校。 合作辦學項目主要是指合作托管辦學項目。
    第三條 合作辦學雙方應遵循依法合規、平等互利、質量為本、服務無錫教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合作辦學項目應符合屬地教育發展規劃和合作項目學校的實際需求,有明確的合作辦學目標和實施計劃。
    第五條 參與合作辦學的高校及其附屬學校應按合作協議配備必要的管理團隊(不少于 3 人,在職人員)和骨干師資(主要學科至少各 1 人),組建內涵發展指導團隊,幫助合作項目學校構建適切的課程與校園文化體系,全面提升合作辦學質量水平。
    第六條 我市有合作辦學意向的中小學校,應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合作辦學申請材料。合作辦學申請材料包括合作辦學協議(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信息、合作雙方的基本情況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和具體實施計劃等。
    第七條 合作項目學校所屬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的合作辦學項目進行審查評估,重點評估合作辦學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實效性,根據審查評估結果做出審批決定。合作項目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查通過的項目,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的,予以批準和備案;審核不通過的,不予批準和備案。合作項目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查不通過的項目,不予批準和備案。對不予批準和備案的,由合作項目學校所屬的教育行政部門將具體原因告知申請方。
    第八條 合作辦學雙方應根據合作辦學項目的現有基礎、 項目特點和發展愿景,商定并簽署合作辦學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作方式和具體實施計劃等。
    第九條 合作項目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合作辦學項目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合作辦學項目的相關信息。同時,應對合作辦學項目進行監督和評估,確保合作辦學項目的順利實施和辦學質量的穩步提升。
    第十條 合作辦學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原定計劃的情況或其他重大問題,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終止或調整合作辦學項目。終止或調整合作辦學項目均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合作項目學校所屬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本試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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