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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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4053X/2024-01711 生成日期 2024-04-23 公開日期 2024-04-23
    文件編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布機構 江陰市商務局
    公開形式 網站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體裁 其他
    主題(一級)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主題(二級) 宏觀經濟運行 關鍵詞 經濟,開放,外商,外資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鼓勵跨國公司在江蘇設立地區總部(含事業部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含事業部功能性機構),進一步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提高我省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意見。
    關于鼓勵跨國公司在江蘇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意見

    關于鼓勵跨國公司在江蘇設立地區總部和

    功能性機構的意見(2024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鼓勵跨國公司在江蘇設立地區總部(含事業部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含事業部功能性機構),進一步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提高我省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可以加強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培育,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建立外資總部經濟集聚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人員出境入境、工作許可及居留、子女教育、跨境結算及投融資、貿易物流、稅務服務等便利化政策以及資金支持。

     

    第二章 定 義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注冊地在境外的跨國公司在江蘇設立的,以投資或授權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區域范圍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部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

    本意見所稱跨國公司事業部地區總部是指注冊地在境外的跨國公司具有以功能、業務、產品、品牌、服務等為依據細分的事業部制組織架構,由其在江蘇設立,以投資或授權管理形式負責事業部跨省以上區域范圍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跨國公司功能性機構是指注冊地在境外的跨國公司在江蘇設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區域范圍內研發、財務管理、營銷、采購、檢測等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

    本意見所稱跨國公司事業部功能性機構是指注冊地在境外的跨國公司具有以功能、業務、產品、品牌、服務等為依據細分的事業部制組織架構,由其在江蘇設立,履行事業部跨省以上區域范圍內研發、財務管理、營銷、采購、檢測等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五條 本意見所稱的跨國公司不包括實際控制人在中國境內的境外企業。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報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江蘇產業發展方向,營業執照登記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在江蘇省內,持續經營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需超過50%,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二)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3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申報地區總部的,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2億美元。

    (三)申報企業管理或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住所在江蘇省以外地區),且需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1年以上,有持續業務貢獻;或申報企業管理或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及分支機構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為獨立法人企業且至少有1家住所或營業場所在江蘇省以外地區),且需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1年以上,有持續業務貢獻。

    (四)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申報事業部地區總部還應滿足下述條件:

    申報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業部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且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申報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第七條 申報功能性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為獨立或非獨立法人,符合江蘇產業發展方向,營業執照登記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在江蘇省內,持續經營1年以上。申報企業為獨立法人的,其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需超過50%且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申報企業為非獨立法人的,財務需獨立核算,就業人數需達200人以上,總公司近3年累計支付的運營資金不低于200萬美元或申報企業近3年年度營業收入均不低于200萬美元(以申報企業連續3年的審計報告為準)。

    (二)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2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申報功能性機構的,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

    (三)申報企業管理或被授權管理及服務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及分支機構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為獨立法人企業且至少有1家住所或營業場所在江蘇省以外地區),且均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1年以上,有持續業務貢獻。

    (四)已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跨國公司可以在我省設立符合功能性機構標準的其他功能性機構,但認定的功能性機構不超過2個。

    (五)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申報事業部功能性機構還應滿足下述條件:

    申報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業部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且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申報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第四章 便利化措施

    第八條 出入境及居留

    (一)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邀請入境從事緊急商務、未持有來華簽證的外籍人員,可依法依規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二)對因商貿業務需要多次往返的,入境后可以換發3年內多次有效商貿簽證。

    (三)對需在我省長期居留的外籍員工,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憑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和單位函件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四)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引進并推薦的外籍高級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可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參評“榮譽居民”、國家及省級“友誼獎”。

    (五)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法定代表人以及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憑省商務廳的認定證明在辦理健康證明時,海關有關部門可采取預約辦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

    (六)因商務需要赴臺灣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中的大陸員工,如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可以加急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七)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符合條件的中國籍員工可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

    第九條 工作許可

    (一)在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國際企業家、專門特殊人才等外國高端人才,持Z字簽證或其它簽證入境的,均可依規辦理最長期限達5年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二)其他外籍員工,包括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優秀外國留學生及外籍知名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三)對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工作的外籍技術技能人員,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可依規辦理最長期限達2年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四)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實行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差異化流程,對信用優質的用人單位,在辦理外國高端人才來華工作許可時,其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資歷證明和相關任職資格證明采用信用承諾制,實施學歷證書免于認證,材料核驗流程簡化等綠色通道。

    (五)對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海外高層次人員,可以申領《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并享受相關的政策待遇。

    第十條 子女教育

    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子女在我省入托入園或在小學和初中就讀的,本著“就近就便、合理安排”的原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負責協調有關學校提供便利,妥善解決。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的外籍子女,可以申請就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也可以以國際學生身份申請就讀本地學校。

    第十一條 貿易便利化

    (一)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加強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海關信用培育,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納入海關信用培育重點企業名單,優先培育、優先認證,成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后享受 AEO(經認證的經營者)通關便利。根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發展需求,探索集團式、產業鏈供應鏈化的海關信用培育模式。

    (二)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開展關稅保證保險試點;對其試驗用進出口材料實施風險評估,分類管理,方便開展研發活動。

    (三)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可以申請加入我省生物醫藥試點企業和物品“白名單”。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研發用品樣品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可以享受通關便利化措施。

    (四)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綜合保稅區和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航空航天、船舶、軌道交通、工程機械、數控機床、通訊設備、精密電子、高端醫療設備等產品維修業務,并根據維修商品目錄,開展全球維修業務。按照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經批準可以在綜合保稅區和自貿試驗區外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維修業務。

    (五)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可以被評定為一、二類出口退(免)稅企業。

    第十二條 跨境結算及投融資便利化

    (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可按規定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和外匯業務。支持其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

    (二)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開展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新型國際貿易。鼓勵銀行優化金融服務,為誠信守法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開展真實、合規的新型國際貿易提供跨境資金結算便利。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在江蘇成立的財務公司或資金運營中心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外匯交易。

    (四)便利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外籍員工合法人民幣收入的購付匯及經常項目境外匯入外匯資金的結匯使用。便利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外籍員工按照規定,參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

    第十三條 稅務服務 

    (一)外國投資者從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投資者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協定優惠。

    (三)鼓勵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與稅務機關談簽預約定價安排或其他形式的稅企協議,幫助企業提高政策確定性,建立點對點聯系機制,及時解決遇到的涉稅問題。

     

    第五章 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對本政策實施后新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包含跨國公司事業部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分別給予不超過600萬元和不超過200萬元的運營補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發放。獲認定的功能性機構提升能級,并經重新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企業,增加發放不超過400萬元的運營補助(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及多個功能性機構,享受運營補助總計不超過600萬元,設立事業部地區總部和事業部功能性機構的可按同等金額疊加享受),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發放。企業所獲運營補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進或獎勵。

    第十五條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在享受資金支持期間必須持續滿足相關認定條件。

    第十六條 對已完全享受資金支持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企業當年在江蘇擴大投資,年度增資達到一定額度,給予增資擴能獎勵。增資擴能獎勵資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術人員獎勵。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根據《江蘇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時做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相關資金的預算安排、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省開放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主動作為,密切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和風險提示,共同做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管理和服務工作,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提供便利化服務。省商務廳會同成員單位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十九條 做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認定工作。省商務廳負責全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認定工作,每年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及申報程序等內容,各設區市商務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省商務廳及時將審核通過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名單反饋給省各有關部門,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條 省商務廳建立省級外資總部企業培育庫,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鼓勵重點外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各設區市加強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招引,建立本市外資總部企業培育庫,及時將市級認定的總部企業推薦列入省級外資總部企業培育庫。

    第二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有關設區市推動外資總部經濟集聚區建設,支持在外資總部經濟集聚區內建立總部經濟服務中心,為總部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商務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加強分類指導,促進全省外資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鼓勵蘇南地區重點招引500強企業、行業領軍企業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事業部地區總部;鼓勵蘇中、蘇北地區按照各自產業優勢招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支持我省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發展外資總部經濟。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具體鼓勵政策,出臺切實可行的便利化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我省設立跨國(境)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報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企業在申請落實相關政策的全過程中,需確保所提交材料真實合法,且符合國家級和省級各項規定,并自覺接受就此事項開展的各項監督和管理。申報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報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并牽頭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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