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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市政府關于修改<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決定》等四個文件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4-08-02 15:59

    為了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文件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市政府關于修改<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決定》《市政府關于修改<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的決定》《市政府關于修改<關于調整江陰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用標準的方案>的決定》《江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方案》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812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交江陰市司法局。

    感謝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陰市司法局政策法規科(江陰市文化中路269號行政事業中心318辦公室)

    聯系電話:86862318      傳真 :86862318

    電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陰市司法局

                                                                              202482

     

    市政府關于修改《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機構改革等實際情況,經市政府第xx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對《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澄政規發〔20175號)作以下修改,具體為:

    一、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無錫市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 第二十條修改為: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網站上發布征收評估信息,并將自愿報名參與該征收項目評估工作且評估能力適應征收項目工作量的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供被征收人選擇。

    被征收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權利來源證明,在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行選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市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一致選擇同一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為協商選定;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從得票數多的前五位評估機構(不足五家的全部參加)中,通過公開抽簽的方式確定。

    通過多數決定、抽簽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

    四、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選擇。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領取貨幣補償款后自行解決住房。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定銷商品房用于產權調換,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定銷商品房價值的差價。定銷商品房的結算價格由市發改、資規、住建部門核定,并在征收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定銷商品房銷售結算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改、財政、資規、住建等部門另行制定公布實施。

    前款所稱定銷商品房,是指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被征收人定向銷售的住房。

    對被征收人實施房票安置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將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權益貨幣量化計算后,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憑房票購買房票安置房源自行解決住房。房票安置實施方案另行制定公布。

    五、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鄉規劃、產業政策調整、環境保護等因素不能提供產權調換房源的實行貨幣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選擇。

    六、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七、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xxxx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八、由于我市機構改革,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中涉及相關部門名稱的改變,一并修改。

    本決定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xxxx

    《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澄政規發〔20175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29xxxx日。

     

    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無錫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江陰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江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是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紀委監委、發改、公安、司法、財政、資規、住建、城管、審計、數據、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承擔征收補償具體工作的機構可以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市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所涉及的專業性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紀委監委應當加強對參與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中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事項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核查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外)的批準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二)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及范圍條件等相關材料;

    (三)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對第九條所列材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確定是否符合征收條件。實施征收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據房屋產權檔案進行登記。

    調查中發現未經房屋登記或者與登記事項不符的建筑物,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市資規、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對該建筑物進行認定,相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出具書面認定意見。

    調查結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以書面形式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產權分割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市資規、住建、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暫停公告。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停止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調查登記結束后,市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上報市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目的、范圍、征收依據及項目概況;

    (二)補償安置政策;

    (三)征收補償預評估價格(估價時點為初步預定的征收決定公告日期);

    (四)詳細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結算辦法和價格等);

    (五)補助獎勵辦法和標準;

    (六)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搬遷期限;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發改、司法、資規、住建、審計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權利來源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交。

    第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求意見期限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匯總公眾反饋的意見并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方案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書面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700戶(一個房屋登記單元或者一份公房租賃合同為一戶,下同)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設立資金專戶,由市財政部門、房屋征收部門、開設專戶的金融機構共同監管,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根據征收進度及時到賬。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的主要內容、簽約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標準以及補助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照有關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無錫市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網站上發布征收評估信息,并將自愿報名參與該征收項目評估工作且評估能力適應征收項目工作量的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供被征收人選擇。

    被征收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權利來源證明,在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行選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市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一致選擇同一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為協商選定;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從得票數多的前五位評估機構(不足五家的全部參加)中,通過公開抽簽的方式確定。

    通過多數決定、抽簽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二十一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人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勘察記錄上簽字、蓋章;被征收人拒絕實地勘察或者拒絕在實地勘察記錄上簽字、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權屬檔案記載不明的,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認定意見為準。

    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選擇。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領取貨幣補償款后自行解決住房。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定銷商品房用于產權調換,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定銷商品房價值的差價。定銷商品房的結算價格由市發改、資規、住建部門核定,并在征收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定銷商品房銷售結算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改、財政、資規、住建等部門另行制定公布實施。

    前款所稱定銷商品房,是指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被征收人定向銷售的住房。

    對被征收人實施房票安置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將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權益貨幣量化計算后,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憑房票購買房票安置房源自行解決住房。房票安置實施方案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五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產權調換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條件并在征收實施過程中要求給予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部門直接給予住房保障,并結算差價。

    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條件,在征收實施過程中未要求給予住房保障,在征收補償結束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條件,并要求給予住房保障的,可按本市住房保障規定向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其保障次序可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實行最低標準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和代管房屋,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和原房屋承租人可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保持租賃關系;被征收房屋為代管房屋的,實行產權調換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九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鄉規劃、產業政策調整、環境保護等因素不能提供產權調換房源的實行貨幣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條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前款所稱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損失。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依法認定為合法的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有關許可證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權屬登記載明的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071日起施行)實施前改為經營性用房,同時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并能提供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稅單的,應當在按照權屬登記載明的用途給予補償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補貼,具體標準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改等部門另行制定后公布實施。

    對于非住宅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價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征收補償協議履行時,被征收人應當將房屋和土地的權屬證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并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到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對非全部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配合被征收人到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被申請執行房屋權屬證明、土地性質證明、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權屬證明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

    第三十八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九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征收工作結束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有關征收與補償的檔案資料在30日內送交房屋征收部門歸檔,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年度將征收補償檔案移交市城建檔案機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騙取補償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第四十五條  國家、省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xxxx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市政府關于修改《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

    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機構改革等實際情況,經市政府第xx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對《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澄政規發〔20211號)作以下修改,具體為:

    一、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選定不成的,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確定,其中澄江街道范圍內征收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市征收辦組織確定,其他鎮、街道范圍內征收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屬地鎮、街道組織確定。”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無錫市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具體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第十六條修改為: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征收實施單位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選擇。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在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定銷商品房給予產權調換。

    被征收住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其市場價值參照就近地塊定銷商品房市場價及被征收住宅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

    前款所稱定銷商品房,是指經市政府相關部門核定,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被征收人定向銷售的住房。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員符合農村居民分戶建造住宅條件,因規劃控制,未批準建房(含翻建)且未購買村民聯建房的,可由本人在征收簽約期限屆滿之日前向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經所在村(社區)、鎮(街道)審核同意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可按照顧價購買一定面積的定銷商品房,具體照顧購買面積由各鎮、街道、開發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第十八條修改為: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住宅的市場評估價格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對照顧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人實行貨幣補償的,照顧購買面積補償款按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的就近地塊定銷商品房市場價×照顧購買面積計算。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含照顧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人)領取貨幣補償款后應自行解決住房。

    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不低于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積的原則調換定銷商品房,并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住宅與定銷商品房價值的差價,定銷商品房的結算價格應在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先按定銷商品房戶型面積預結算差價,待定銷商品房交付時再按定銷商品房實際面積結算差價。

    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含照顧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人)實行房票安置的,征收實施單位將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權益貨幣量化計算后,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含照顧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人)憑房票購買房票安置房源自行解決住房。

    六、第二十條修改為: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具體補償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評估補償的相關規定執行。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實施單位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選擇。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款、設備搬遷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可以給予獎勵。

    七、新增第二十一條:房票安置實施方案另行制定公布。”以后各條序號順延。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中的定銷商品房市場價、定銷商品房結算價、定銷商品房照顧價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改、資規、土地儲備等相關部門適時公布。

    九、由于我市機構改革,第四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中涉及相關部門名稱的改變一并修改。

     

    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

    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參照《無錫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無錫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負責全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的指導、協調及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相關工作,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實施補償安置過程中涉及的專業性工作。

    第六條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在征收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原有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用途;

    (三)進行產權分割,突擊裝潢;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告知有關部門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土地登記權屬資料、用地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第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沒有不動產權證書的,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用途的以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均未載明用途的,以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合法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建房手續載明的面積為準;沒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建房手續,或房屋實際面積與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建房手續載明的面積不一致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會同市資規、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征收土地所在地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基本戶型標準等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積,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十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征收實施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相關材料。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要求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并根據調查登記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征收實施單位擬訂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組織房屋征收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對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持本人身份證明,以書面形式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

    第十二條  在征求意見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被征收人意見,對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并將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公布;修改后的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確定的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征收辦備案。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評估價值時點為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之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選定不成的,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確定,其中澄江街道范圍內征收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市征收辦組織確定,其他鎮、街道范圍內征收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屬地鎮、街道組織確定。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無錫市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具體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被征收人以一處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續為一戶。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征收實施單位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選擇。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在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定銷商品房給予產權調換。

    被征收住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其市場價值參照就近地塊定銷商品房市場價及被征收住宅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

    前款所稱定銷商品房,是指經市政府相關部門核定,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被征收人定向銷售的住房。

    第十七條  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員符合農村居民分戶建造住宅條件,因規劃控制,未批準建房(含翻建)且未購買村民聯建房的,可由本人在征收簽約期限屆滿之日前向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經所在村(社區)、鎮(街道)審核同意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可按照顧價購買一定面積的定銷商品房,具體照顧購買面積由各鎮、街道、開發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住宅的市場評估價格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對照顧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人實行貨幣補償的,照顧購買面積補償款按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的就近地塊定銷商品房市場價×照顧購買面積計算。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含照顧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人)領取貨幣補償款后應自行解決住房。

    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不低于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積的原則調換定銷商品房,并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住宅與定銷商品房價值的差價,定銷商品房的結算價格應在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先按定銷商品房戶型面積預結算差價,待定銷商品房交付時再按定銷商品房實際面積結算差價。

    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含照顧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人)實行房票安置的,征收實施單位將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權益貨幣量化計算后,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含照顧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人)憑房票購買房票安置房源自行解決住房。

    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款、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具體補償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評估補償的相關規定執行。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實施單位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選擇。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款、設備搬遷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房票安置實施方案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二條  補償中房屋重置價格標準及修正、房屋成新評定標準等涉及房地產評估的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定銷商品房市場價、定銷商品房結算價、定銷商品房照顧價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改、資規、土地儲備等相關部門適時公布。

    第二十四條  下列房屋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筑;

    (二)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因城市建設需要應當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筑;

    (三)已建新房后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實施的不當增加部分;

    (五)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情形。

    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按照房屋基本重置價格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價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在征收房屋的補償安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紀委監委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鎮、街道、開發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解釋工作由市征收辦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xxxx日。《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澄政規發〔20211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本辦法施行前正在實施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辦理。

     

    市政府關于修改《關于調整江陰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用標準的方案》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市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機構改革等實際情況,經市政府第xx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對《關于調整江陰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用標準的方案》(澄政規發〔20215號)作以下修改,具體為:

    一、臨時安置費部分修改為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結合其產權調換情況發放具體標準如下:

    1、選擇貨幣補償、房票安置或全部現房直接安置的

    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10/·月,一次性發放6個月。

    2、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安置或期房與其他方式相結合安置的

    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10/·×6個月+期房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

    當產權調換面積大于等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時:期房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期房產權調換標準戶型面積÷(期房產權調換標準戶型總面積+現房產權調換標準戶型面積)×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10/·×(應發總月數-6個月)

    當產權調換面積小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時:期房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期房產權調換標準戶型面積÷(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10/·×(應發總月數-6個月)

    若選擇2套以上(含2套)期房安置,每套期房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單獨計算。

    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當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計。

    臨時安置費應發總月數從被征收戶搬遷完畢交出舊房鑰匙、可以實施舊房拆除之日起至相應產權調換用房選房公告或通知后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費應發總月數按此規定計算),期間超過24個月的,自超過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發放。

    臨時安置費每半年發放一次。

     

    關于調整江陰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相關費用標準的方案

     

    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決定將我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用標準調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

    (一)搬遷費

    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為計算單位,按每戶5000元計。

    (二)臨時安置費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結合其產權調換情況發放具體標準如下:

    1、選擇貨幣補償、房票安置或全部現房直接安置的

    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10元/·月,一次性發放6個月。

    2、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安置或期房與其他方式相結合安置的

    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10元/·×6個月+期房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

    當產權調換面積大于等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時:期房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期房產權調換標準戶型面積÷(期房產權調換標準戶型總面積+現房產權調換標準戶型面積)×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10元/·×(應發總月數-6個月)

    當產權調換面積小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時:期房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期房產權調換標準戶型面積÷(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10元/·×(應發總月數-6個月)

    若選擇2套以上(含2套)期房安置,每套期房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單獨計算。

    臨時安置費發放計算面積=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當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計。

    臨時安置費應發總月數從被征收戶搬遷完畢交出舊房鑰匙、可以實施舊房拆除之日起至相應產權調換用房選房公告或通知后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費應發總月數按此規定計算),期間超過24個月的,自超過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發放。

    臨時安置費每半年發放一次。

    (三)獎勵費

    1、期限獎

    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簽約期限內簽約的被征收人,給予發放每戶征收期限獎30000元。超過征收簽約期限簽約的被征收人,征收期限獎自征收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每日等額遞減5%

    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簽約期限內,簽約率(以戶為統計單位)超過90%的,在補償協議生效后按比例增加給予按期簽約戶獎金,獎金額=3000×(簽約率-90%×100,獎金額精確到元。

    2、搬遷獎

    在征收實施單位現場公告的搬遷期限內被征收戶完成搬遷并交出舊房鑰匙、可以實施舊房拆除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給予發放100/㎡的搬遷獎。

    二、非住宅房屋

    (一)設備搬遷費

    根據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按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不含裝潢補償和其它補貼費)的3%進行補償,另外再根據年納稅額(年納稅額指實施征收前三年納稅額的平均值)進行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年納

    稅額

    (萬元)

    1萬元以下(含1萬元)

    1萬元—10萬元

    (含10萬元)

    10萬元—

    50萬元

    (含50萬元)

    50萬元—200萬元

    (含200萬元)

    2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

    1000萬元

    以上

    補償費

    標準

    (萬元)

    0.5

    0.5+(年納稅額-1)×40%

    4.1+(年納稅額-10)×15%

    10.1+(年納稅額-50)×8%

    22.1+(年納稅額-200)×4%

    54.1+(年納稅額-1000)×2%

     
    • 搬遷獎勵費

    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簽約期限內完成搬遷并交出舊房鑰匙、可以實施舊房拆除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20/㎡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被征收房屋按以下辦法計戶:自住私房的,憑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或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計戶;直管公房租賃戶,憑公房租賃合同或租賃證計戶;非住宅自用的,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營業執照計戶;非住宅租賃的,按租賃合同和營業執照計戶,補償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使用人的補貼和獎勵由房屋所有權人包干負責處理。

    四、上述費用的發放,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凡違反上述規定發放的,相關支出由發放單位自行承擔,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決定所指的市區是指澄江街道范圍。

    六、江陰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協議搬遷項目,相關費用的發放參照本決定執行。

    七、決定具體應用問題解釋工作由江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承擔。

    八、決定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xxxx日。此前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市政府印發《關于調整江陰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用標準的方案》的通知(澄政規發〔20215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此前已實施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

     

    江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加快推進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及省、市房屋征收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指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補償安置權益貨幣量化的結算憑證,可用于購買江陰市房票房源庫內的商品房。

    第三條  本方案適用于江陰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相關協議搬遷項目。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負責房票安置信息系統開發、管理、房票房源談判籌措、房源信息公布及更新等工作;各鎮、街道、開發區負責房票開具、管理及結算等具體工作,協助開展房票安置信息系統開發工作;其他相關部門結合職責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票房源是指符合房票房源庫入庫條件且已納入房票房源庫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有意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向住建局提供房源,并與住建局和各鎮、街道、開發區簽訂協議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用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整個項目可供出售的房源全部提供。

    第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由屬地鎮、街道、開發區開具房票。

    房票票面金額為除住宅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獎勵費及非住宅房屋設備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獎勵費以外的房屋征收補償總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費。

    房票應載明征收項目名稱、票面金額、被征收人名稱、房票使用人名稱、開具時間、使用期限及房票使用須知等基本信息。被征收人及其近親屬可以作為房票的使用人,近親屬指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各鎮、街道、開發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被征收房屋房票票面金額范圍內開具多張房票。

    第七條  房票有效期為一年,不得轉讓、抵押、質押、贈予,不結算利息。房票使用人可使用多張房票購買房票房源。房票遺失的,房票使用人須及時向房票開具單位掛失并申請補發。到期后,房票使用人可以向房票開具單位申請延期一次,時限為一年。延長期房票使用規則與有效期使用規則一致。

    第八條  房票使用人購買房票房源的,先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協商確定購房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實相關信息后,按規定與房票使用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票房源結算相關信息應納入商品房銷售信息系統管理。

    第九條  房票使用人憑房票購買房票房源時,購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補足;購房款低于房票票面金額的,房票使用人可向房票開具單位申請換發余額部分房票,也可向房票開具單位申請兌付余額。房票使用人申請換發余額部分房票時,房票開具單位應當收回原房票,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額與購房總價款金額之差核發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對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額、新房票換發日期等進行標注。新房票簽發日期仍按原房票核發日期簽注,使用方式與原房票一致。

    第十條  房票使用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并通過網簽備案后,可以向房票開具單位申請購房補貼,購房補貼以銀行存單方式支付給被征收人。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享受購房使用房票總金額20%的基礎購房補貼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享受購房使用房票總金額5%的基礎購房補貼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購房使用房票總金額15%的基礎購房補貼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購房使用房票總金額5%的基礎購房補貼

    如在使用期限內房票使用人未憑房票購買房票房源,或購買房票房源后房票金額未全部使用完畢的,由房票開具單位按照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以銀行存單方式支付給被征收人。

    •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房票使用人購房和房票使用信息報送房票開具單位并申請結算,房票開具單位按相關協議約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結清房票應付款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兌付時,房票所購商品房項目仍處于預售資金監管期內的,房票開具單位應將兌付資金直接劃入相應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對于本方案施行前啟動實施的征收項目,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沒有實際安置的,屬地鎮、街道、開發區可根據房源供求情況等與被征收人協商將補償安置方式調整為房票安置并重新簽訂協議,房票使用規則和房票票面金額由屬地鎮、街道、開發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第十三條  為鼓勵被征收人選擇使用房票進行補償安置結算,在房票開具后6個月內使用房票購房的,房票開具單位按照購房使用房票金額在基礎購房補貼之外給與2%的額外補貼;在房票開具后712個月內使用房票購房的,房票開具單位按照購房使用房票金額在基礎購房補貼之外給予1%的額外補貼;延長期內使用房票購房的,不享受額外補貼。

    第十四條  購買房票房源的房票補貼資金(含基礎購房補貼和額外補貼)列入項目征收總成本。

    第十五條  購買預售房源的,房票開具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3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房票使用金額的30%;商品房主體工程完工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額的20%;按期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額的30%;房地產開發企業領取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額的20%

    購買現房的,房票開具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3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不低于房票使用金額的30%;剩余款項按照房源供應協議約定的方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支付,時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半。

    房票金額內的房款支付方式應當在房源供應協議中予以明確。房款總金額超出房票金額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與購房人約定繳納方式與時間節點。

    第十六條  為確保房票結算資金運行安全,房票開具單位應當設立房票結算專款專用的銀行賬戶,通過房票信息系統進行房票資金結算。各相關單位應當做好資金保障,及時將相關款項匯入房票結算專款賬戶。

    第十七條  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的,符合條件的可根據契稅政策有關規定享受減免。

    第十八條  房票發放后,被征收人子女可在至少2年內保留原被征收搬遷住宅片區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教育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  住建局應對提供房票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相應的管理考核制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相關不良行為納入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終止其參與提供房票房源的資格,造成損失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應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制訂使用房票安置的實施細則。各鎮、街道、開發區開具的房票適用于房票房源庫內所有房源,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房票使用人購房和房票使用信息報送各鎮、街道、開發區并申請結算。

    第二十一條  本方案由江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方案自2024xxxx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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