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4-05835 | 生成日期 | 2024-11-06 | 公開日期 | 2024-11-06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民政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民政、扶貧、救災 | 主題(二級) | 社會救助 | 關鍵詞 | 婦幼,孤殘兒童,行政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切實做好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的通知 |
關于切實做好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殘聯:
殘疾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殘疾的兒童,包括社會散居的殘疾孤兒和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殘疾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殘疾兒童,是需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的特殊群體。為貫徹落實民政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的通知》(民發〔202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相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開展收養登記
家庭是殘疾孤兒成長的最佳環境,依法收養是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的主要渠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暢通政策渠道,優化工作流程,為殘疾孤兒回歸家庭依法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會商解決。各地民政部門應準確掌握本地區供養、撫養的殘疾孤兒底數,指導所屬兒童福利機構遵循自愿、合法、公開的原則,及時發布送養信息,對有收養意愿的家庭進行“一對一”配對、評估、登記,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兒童福利機構要把促進機構內殘疾孤兒回歸家庭作為機構轉型發展的重點任務,對撫養的殘疾孤兒按照“一人一檔”要求,定期評估,為他們選擇合適的收養家庭,積極提供家庭融入支持服務。
二、有效銜接相關政策
一是延續基本生活保障。殘疾孤兒被收養后,可以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由收養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被收養殘疾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登記表》,經縣級民政部門核實后,從次月起按照本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發放。遷出地、遷入地民政部門要做好基本生活費發放銜接,避免出現漏發或重復發放的情況。本通知印發前已經辦理殘疾孤兒收養登記且被收養人未滿18周歲的,可以憑借《收養登記證》、孤兒殘疾證明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經民政部門核實符合條件的,從次月開始發放。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殘疾康復或者有其他應當終止保障基本生活情形的,應及時停發;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后符合繼續保障情形的,按有關政策執行并做好政策銜接工作,保障好殘疾孤兒的基本生活。收養人為被收養人辦理遷移戶口的,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二是落實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被收養人納入本地教育資助政策范圍,根據實際安置被收養人就近入園入學,對被收養人實行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對被收養人在江蘇省地方普通高校就讀的免收學費。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仍在中等職業學校或高等職業學校、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讀中專、大專、本科和碩士研究生的,可參照享受“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政策,至畢業為止。
三是落實醫療康復政策。殘疾孤兒被收養后,可繼續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資助范圍。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好被收養人就醫和醫療保障等相關政策。被收養人需要定期康復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由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康復服務,康復費用按照有關政策給予減免。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免費為收養人提供康復技能培訓。收養家庭有臨時代養需求的,可與兒童福利機構簽訂協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喘息服務”。
三、加強關愛保護服務
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確保兒童在良好的環境中成長。收養家庭應當知曉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接受送養人或辦理收養登記的縣級民政部門定期跟蹤回訪的安排。民政部門根據收養人的意愿或被收養人的現狀,采取資源鏈接、社會引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對收養家庭在教育指導、心理干預、學業輔導和社會交流等方面提供持續性的支持和服務,促進被收養殘疾孤兒融入社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被收養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解除收養關系。各地要開展形式多樣的收養殘疾孤兒政策宣傳活動,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傳統美德,褒揚收養殘疾孤兒的愛心善舉,引導更多有收養意愿的內地公民收養殘疾孤兒,讓全社會都關心、關愛、支持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附件:被收養殘疾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登記表
附件
被收養殘疾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
申請登記表
被收養人基本情況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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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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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照片)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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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 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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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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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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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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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機構 (兒童福利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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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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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殘狀況 |
(注明殘疾等級和類別、病種和病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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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 基本情況 |
姓 名 |
與被收養人關系 |
工作單位 |
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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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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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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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 意愿 |
(按相關政策規定,自愿申請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
被收養人: 收養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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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 戶口 所在地 縣級民政 部門意見 |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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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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