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5-01220 | 生成日期 | 2024-10-23 | 公開日期 | 2024-10-23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司法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面向企業法人,面向社會團體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綜合政務 | 主題(二級) | 法制 | 關鍵詞 | 規劃,法制,法律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江陰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
關于印發《江陰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各下屬事業單位,各司法所:
現將《江陰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 陰 市 司 法 局
2024年10月23日
江陰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公共決策涉及合法性審查時的參謀作用,提升合法性審查的質量和效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合法性審查專家庫專家的選聘、履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江陰市司法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司法局政策法規科牽頭,會同相關科室負責合法性審查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包括組織選聘、監督管理、聯絡服務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決策,包括以下決策行為:
(一)制定市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市重大行政決策;
(三)簽訂重大政府合同;
(四)其他需由市司法局開展涉及合法性審查的公共決策。
第五條 市司法局根據公共決策合法性審查中咨詢、論證的工作需要,選聘不同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理論知識或實踐經驗的專家,納入不同的專家小組,構建合法性審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六條 審查專家的選聘工作堅持民主、公開、擇優的原則,采取民主推薦和本人自愿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合法性審查專家庫成員主要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群團組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專業社會組織中進行選聘。
第七條 入庫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相關行業處分,未受過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對所從事的專業領域具有較深厚的理論功底或者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對其專業領域的法律、法規較為了解;
(四)熱心參與政府法治建設工作,具有較強的法治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六)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無其他影響履職的情形。
第八條 專家入庫采取公開招募方式,按照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審核遴選、公示發布等程序進行,具體如下:
(一)招募公告:市司法局向社會發布招募公告,明確選聘要求;
(二)入庫申報:以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的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交申報材料;
(三)審核遴選:市司法局根據本辦法和招募公告規定的要求對申報人選進行審核,綜合考量學歷、履歷、專業特長、個人職業操守及在有關專業領域的影響,并考慮年齡結構、專業和行業比例等因素;
(四)公示發布:市司法局將擬入庫專家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向社會公布入庫專家名單。
第九條 審查專家實行分組管理,由市司法局負責按照工作性質、專業門類、知識結構等合理劃分工作組。
第十條 審查專家在履行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獲取委托事項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二)對委托事項獨立進行論證、評議、審查;
(三)對本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有知情權;
(四)對合法性審查工作或有關事項有建議權;
(五)按規定獲取相應的工作經費;
(六)與委托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審查專家在履行職責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嚴守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客觀公正地出具專家意見;
(二)對履職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等嚴守保密紀律,對尚未確定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
(三)不得以審查專家名義從事與咨詢論證審查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遵守回避制度,審查專家所參與的工作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告知并申請回避;
(五)與委托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審查專家受市司法局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政府規范性文件立項計劃的編制等提出意見建議;
(二)參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政府合同的起草、征求意見和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三)參與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四)參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后評估等工作;
(五)參與市司法局實施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按照咨詢論證事項與審查專家專業相關聯的原則,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咨詢論證會、座談會或探討會、開展調研、作為起草小組成員等方式,進行邀請入庫專家參與公共決策。
第十四條 市司法局政策法規科對專家參與工作情況、專家意見和建議以及采納情況等進行記錄,并予以分析研究;對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及時提供相關部門決策參考。
第十五條 專家參與合法性審查、備案審查工作的記錄、資料以及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應當一并歸入工作檔案予以留存。
第十六條 審查專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市司法局可以予以解聘:
(一)審查專家主動提出辭呈的;
(二)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
?。ㄈo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或連續兩次以上無故缺席專家活動的;
?。ㄋ模o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兩次以上的;
(五)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六)存在嚴重損害專家庫形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泄露工作中獲悉的秘密、尚未確定或者尚未公開信息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繼續擔任的。
第十七條 專家聘期為3年,可以連續聘任。
合法性審查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情況可以適時調整專家庫成員。
第十八條 市司法局審查專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根據審查專家工作量,按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專家評審費管理相關規定支付費用,據實結算;所需工作經費和專家咨詢、評審費用從相關專項經費中支出。
第十九條 對專家疏忽失職、任意對外宣傳,或者未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評審論證的,視情節給予約談提醒、暫停參與公共決策、取消資格等處理。對專家故意誤導決策,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牟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