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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住建〔2025〕9號(關于執行《無錫市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設計指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3-18 08:52

     

    關于執行《無錫市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

    設計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有序推進城市更新工作,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行為,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辦規〔20243號)、《關于印發<無錫市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設計指引(試行)>的通知》(錫建設〔202419號)(以下簡稱《指引》)的要求,結合江陰實際,就相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指引》中既有建筑是指已建成可以驗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適用于上世紀90年代以后按照有關抗震系列規范設計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按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系列規范設計及以后的既有建筑。

    對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抗震規范出臺之前的上世紀90年代以前設計的既有建筑,抗震鑒定應重點查明其結構體系,其加固改造后形成的結構體系應滿足現行規范要求。對古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特殊類型建筑的加固改造,應參照相應的規范和標準執行,《指引》可作為參考。

    二、既有建筑檢測與鑒定要求

    《指引》所要求的既有建筑檢測、鑒定應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經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授權的租賃人委托專業的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開展。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具有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主體結構現場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資質、地基基礎檢測資質,在其他省(市)取得相應當資質的,應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設備,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管理規定,并在市、縣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完成備案。

    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既有建筑的檢測、鑒定工作,并對檢測、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既有建筑的檢測、鑒定應符合《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等相關規范和《指引》要求。

    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應同時進行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設計單位可結合既有建筑的結構的實際情況,對既有建筑重點、特殊部位等提出補充檢測、鑒定要求。

    三、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設計要求

    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設計應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經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授權的租賃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

    加固改造設計宜由原設計單位開展,若原設計單位客觀上無法承擔或者經其書面同意,建設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加固改造設計。加固改造設計單位應當對其加固改造設計部分負責。加固改造部分對其他部分產生影響的,加固改造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設計文件應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6版)的相應深度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對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設計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加固改造設計應執行現行設計標準,受空間、結構等客觀條件限制,執行現行標準確有難度的,應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結構安全性及整體抗震性能,且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加固改造應確保結構安全且應滿足以下要求:1.設計應考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環境條件,確保改造后的建筑滿足使用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耐久性;2.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藝應符合相關標準,新舊材料之間應有良好的相容性和連接性;3.設計應考慮到施工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避免對現有結構造成額外損害;4.設計方案應盡量減少對環境的影響,使用環保材料。

    四、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設計施工圖審查要求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設計報送施工圖審查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政策材料:(1)加固改造項目立項批文或投資備案證;(2)房屋產權文件,如租賃人改造還需提供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授權文件和房屋租賃合同;(3)與原規劃核準圖紙的功能不一致時,按照《關于印發<江陰市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住建聯合審查辦法>的通知》(澄工審改辦〔20235號)中明確的正、負面清單執行;

    2.設計文件: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計算書等,涉及地基基礎加固改造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地質勘探資料;

    3.其他資料:(1)既有建筑檢測、鑒定報告;(2)既有建筑的竣工圖,若無法提供時則應提供現場測繪圖;(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4)應進行專門研究與論證的工程的專家論證意見。

    已通過審查的既有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設計施工圖,如果發生重大變更,應將變更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五、相關研究與論證要求

    《指引》中需進行專項研究與論證的加固改造工程分類由相關單位組織專家開展專門研究與論證。

    (一)以下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應由無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開展專門研究與論證:

    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抗震規范之前的上世紀90年代以前設計的既有建筑;

    2.古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特殊類型建筑的加固改造工程;

    3.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的改造工程;

    4.出于政策、技術等原因,確需采用調整前的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鑒定的加固改造工程。

    (二)其他需進行專家論證的加固改造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開展專門研究與論證。

    (三)論證專家應從無錫市勘察設計行業結構專家庫中選擇,專家論證意見作為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竣工驗收等的依據。無錫市勘察設計行業結構專家庫由無錫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監督管理。

    本通知未明確事項,按現行管理辦法及規范標準執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以施工圖報審時間為準)。

     

     

     

    江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317

     

     

     

     

     

     

    江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3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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